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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客票规则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 客票的有效期为: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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